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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的构成要件,猥亵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此文章帮助了31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罪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难点,那么他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与一般的猥亵行为、与强奸罪等又有哪些区别呢?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猥亵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与强奸罪的界限等问题。

一、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针对妇女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妇女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妇女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一种行为。

再次,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例如,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后,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妇女可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

(2)丈夫可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部分行为,仍应认定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目睹的行为,明显伤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公然强奸妻子的,也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则不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行为是否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一因素,而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公然为前提。

3.主观上具有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视为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 (1)不管是否聚众或者是否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只要造成妇女死亡的,就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适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法定刑。(2)非聚众并且在非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妇女重伤的,由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重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基本法定刑,理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3)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妇女重伤的,仍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猥亵儿童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重伤的法定刑。

二、猥亵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应为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是指强制猥亵的手段恶劣、动机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屡教不改的,结伙、持械追逐、堵截猥亵、侮辱妇女的,因实施猥亵、侮辱造成妇女人生伤害的。

三、猥亵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1、相同点:(1)都可以采用强制手段,(2)对象都是妇女(本罪不包括幼女),(3)主观方面都有满足性欲的目的;

2、不同点:(1)行为实行的过程和要求的内容不同,前者满足性欲的行为中不包括要求性交行为,后者则是以实施性交行为来满足性欲,(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同时又有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应定强奸(未遂),如果没有奸淫目的,只是实施猥亵以满足自己性欲需要,应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若无法查清其行为是否确实具有奸淫的目的,本着疑罪从轻原则,按本罪论处。

3、猥亵儿童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男女儿童,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性别不限于男性。

4、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1)相同点: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2)不同点:a。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b。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四、丈夫会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吗

对此应分情形来回答。首先,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部分行为,仍应认定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目睹的行为,明显伤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对此应当没有疑问。基于同样的理由,公然强奸妻子的,也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次,对于非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则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特别要指出的是,将丈夫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分为是否公然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行为是否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一因素,而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公然为前提。换言之,“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但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强奸妻子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条件,而这一限制条件又是以本罪的性质为根据的。

五、猥亵罪的量刑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就是猥亵罪量刑等有关问题的解答,同时也对“丈夫会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吗”这个问题做了准确的回答,希望能解开您的疑惑。猥亵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是一个难点,如果您有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猥亵男性的、非强制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不是猥亵罪。对于非猥亵罪的猥亵行为,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同样要受到处罚。需要说明的是,猥亵不满14周岁男童,情节严重的,亦构成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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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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