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讯逼供罪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触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二)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
1、刑讯逼供罪与非罪
对实践工作中由于业务素质低,政策观念不强,办案中采用一些轻微逼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如仅仅采取诱供、指名问供方法而没有刑讯逼供的,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犯罪予以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轻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刑讯逼供罪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名的客体相同,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都可以实施暴力行为。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
(2)主观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的主观目的是逼取口供,暴力取证罪的主观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
(3)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既可采取暴力方式,也可采取非暴力方式,暴力取证罪只能采取暴力方式。
(4)行为的场合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爆了取证罪既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
3、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主要区别有两点: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以上是对“刑讯逼供罪是什么”和“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两个问题的解答。通过刑讯逼供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犯罪行为的比较,相信您对刑讯逼供罪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如果您觉得不够详细,或者还有其他不明白的问题,可以找一位刑事法律方面的律师,相信他一定能给您最满意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