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例如销售明知是盗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三)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二、如何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要正确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就要准确把握本罪与非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非罪
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2、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217条所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
3、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巨大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犯罪。
(二)与侵犯著作权罪
1、主体要件不同。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
在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实施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只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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