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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545人  作者:镇江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集资诈骗罪是现行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诈骗的形式趋于多样化、复杂化,更具有隐蔽性,与此同时,受骗的人数也逐渐扩大化,涉案金额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本文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入手,谈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区别,分析了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集资诈骗罪具有明显的图利性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犯罪,基于此,对该中犯罪的惩处也以经济制裁为宜,但是对于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以体现国家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的决心。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我国学者倾向于接受四要件说,即一个完整形态的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上,须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亦如此。下面就其四个要件特征分述如下:

1、集资诈骗罪的客体特征。我国刑法学界对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认识较为一致。所谓复杂客体,又称复合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其中侵犯两种社会关系的又称为双重客体。即该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正常健康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对这两个客体方面又有所侧重,有的学者认为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才是金融管理秩序;有的学者认为金融管理秩序是该罪的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必要的次要客体;也有学者认为,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国家集资管理制度和扰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文章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正常健康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中国家金融监管制度是其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次要客体。

之所以轻重如此,在于金融管理秩序被侵犯的后果波及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较之公私财产权来说是重大的。正因为如此,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远远超过了侵犯财产犯罪性质的一般诈骗罪,故而归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同时,刑法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作为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之轻重不一可见一斑;同时,集资诈骗罪是由普通诈骗罪衍化而来,仍然具有诈骗罪的基本属性,即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作上述认定。

2、集资诈骗罪的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是单位都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对于自然人而言,根据《刑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对单位而言,根据《刑法》第30条、第20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既可以分别单独犯罪,也可以相互勾结共同犯罪,即自然人与单位可以共同犯本罪,单位与单位也可以共同犯本罪。单位犯罪既包括法人犯罪,又包括非法人单位犯罪法人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非法人单位是指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人私分等情形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根据集资诈骗罪的定义应当从三个方面把握该罪名,即“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数额较大”。其中“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主要应当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所谓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不存在的情形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至于是部分虚构还是全部虚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隐瞒真相,就是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被害人,使其“自愿”集资。集资包括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合法集资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因而受到法律的允许和保护;“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该行为既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集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必然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制裁。集资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才可以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数额较大”是量化起刑点的一个尺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集资诈骗以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应当追诉。

4、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要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易言之,行为人进行集资诈骗在认识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让被害人受到危害后果的侵害,同时对这种危害结果的产生行为人是以希望其发生的意志心理来对待的,这也是得以成功“非法占有”的必然。其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则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也采取了非法集资的方法,甚至是欺骗方法募集资金,但其主观上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活动的急需,并不打算非法占有集资者的资金,则不能以集资诈骗罪论处。“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直接故意”缺一不可,二者共同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

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区别

依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虽然二者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但前者规定在金融诈骗罪一节,后者则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可见二者确实是有区别存在的。从犯罪客体上看,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属于复杂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属单一客体。从犯罪目的上看,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以牟利为目的,即通过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高息放贷从中牟利。从犯罪方式方法看,集资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要件之一。换言之,集资诈骗罪在客观上由诈骗他人财物与非法集资行为复合而成,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具此特征。

四、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依照刑法界的通说,集资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因为从犯罪对象上看,集资诈骗罪骗取的是集资款,故而与普通诈骗罪相区别。同时,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条文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法条竞合犯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当行为同时满足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特别法是否重于普通法则在所不问。具体来说,一是犯罪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正是二者不列在同一章节的主要所在。二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欺骗手法多种多样,法律上没有限制;而集资诈骗罪是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以其他欺诈方法,以使出资人上当受骗,进而形成集资的态势。三是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二者虽然都以“数额较大”为起刑点,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文件,诈骗罪中个人诈骗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而集资诈骗罪中个人犯罪数额10万元以上方应当追诉。四是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中包括单位犯。

五、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

同样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归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与集资诈骗罪相较其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一是犯罪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股票、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犯罪客观表现不同,集资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主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不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是具备一定法律资格条件的公司、企业。四是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为目的;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则以募集生产经营资金为目的。

以上就是集资诈骗罪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从上文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与其他犯罪有所混淆。而继刑8修正案后,集资诈骗罪是唯一保留死刑的金融犯罪。如果您正受到司法机关集资诈骗罪的指控,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争取更轻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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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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