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是如何量刑的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⑵强奸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⑶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⑵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强奸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⑶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⑷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3、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5%。
二、强奸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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