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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此文章帮助了650人  作者:郑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 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武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括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及其弹药等。其他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对象。所谓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l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瞬间即可以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物品,如雷管、雷汞、雷银、炸药、导火索等各种起爆器材,各种自制爆炸装置,军用炸弹、手榴弹、地雷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根据我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同时我国政府又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凡是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制裁。所谓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所渭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所谓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只有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才使其社会危害性更加明显。所谓携带,主要包括:随身佩带,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夹带或手中握持。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时,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携带" 行为的,尚未造成后果的,构成本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其他犯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 示威罪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枪支、弹药罪仅包括枪支、弹药。

2、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佩带、夹带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私藏包括藏匿于隐蔽处,也包括佩带在身,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只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交出而不交出的,就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非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且也包括合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不包括依法规定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人。

三、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郑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它与一般的赌博行为是有区别的,其中,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且不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但是情节严重的,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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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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