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如何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二)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
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15%;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对有期徒刑四年以上的,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如何量刑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已经非常细化,您自己就可以大致计算出您要受到的刑罚。但是量刑标准毕竟是死的,您肇事后的具体情况不可能与量刑标准的规定完全符合。而且您自己、公诉机关、法院对肇事逃逸、事故责任的认定肯定都存在不同理解。涉嫌交通肇事罪,我们建议您还是委托一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