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私放在押人员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而言,要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行为人须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行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
本罪的一般行为表现是行为人具有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的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监管制度。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三)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四)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私放在押人员罪侵犯了国家的监管制度,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在您不慎涉及此罪时,一定要予以慎重对待。如果您对什么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两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笔者建议您最好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一定能给您一个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