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非法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监狱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非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三)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来说,主要是指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的动机。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能力、水平、知识的欠缺致使减刑、假释、裁定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出现差错,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是否成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主要需弄清楚以下两点界限和区别。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在办理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中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区分的主要标准是看行为人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徇私舞弊行为。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本罪论处:1、监狱、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隐瞒或者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违法作出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本罪的对象是正在服刑、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后者的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2、本罪往往要非法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达到使犯罪分子“合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后者则不是采取这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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