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
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
2、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二、抢劫杀人的怎样处罚
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1、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
2、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
3、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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