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电话劝同案犯投案是立功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立功的一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犯罪分子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规劝同案犯去自首,如果这种规劝行为直接说服了被规劝的同案犯,那么同案犯投案自首与劝说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刑法规定立功制度的宗旨,所以应认定为立功。
二、如何才能被认定为立功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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