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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徇私枉法罪,法院一般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

此文章帮助了831人  作者:梅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三)主体要件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四)主观要件

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二、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

在司法案例中,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由于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往往容易造成混淆、不易区分。要认定徇私枉法罪,与注意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二者主要存在着以下不同:

(一)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

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案例远远比法律条文的一般规定要复杂得多,每个小细节的不同都可能影响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的认定。虽然我们对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涉及到这方面的犯罪,笔者建议您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他们的专业法律知识才是我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靠保障。

梅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渎职犯罪当中,如何认定渎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为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背后,不是引起后果的直接原因。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中甄别渎职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的焦点,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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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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