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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持刀砍死父亲并焚尸,未追究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15人  作者:遵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精神病患者持刀砍死父亲并焚尸

李某某,男,43岁,患有精神分裂症20余年,曾有7天婚史(因其精神疾病导致离异)。因其病情一直断断续续,无法正常工作,日常生活全靠亲戚接济,在其母亲几年前因病去世后,李某某一直与60多岁的老父亲一起居住。

2013年12月26日21时许,李某某精神病复发,误认为其父亲是外国人,持刀将熟睡中的父亲砍死,分尸后用塑料布包裹,浇上菜籽油在自家院内焚尸,后被群众发现报警。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表示,检方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应对李某某进行强制医疗,遂向法院提出对李某某进行强制医疗申请。

检方分析,本案发生在亲生父子之间,本来是至亲至爱之人,犯病时却无法分辨,举刀相向并残忍焚尸,精神病人受疾病困扰固然可怜,但牵扯无辜生命,实在可惜。检察官提醒,有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一定要及时带患者就医治疗,避免悲剧发生。

律师说法:精神病人犯罪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遵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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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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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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