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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是冻品零售的个体经营户,于2008年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但执照到期后,左某未申请年检,并一直凭该营业执照在岳阳楼区梅溪桥华达市场租赁A门面进行鸡爪加工、销售活动。2014年3月起,被告人左某在华达市场又租赁了2个门面自行加工捆肠,并将加工好的捆肠放至原来的A门面进行销售。在加工过程中,因原材料猪小肠容易变黑,被告人左某为了节约成本,从化工原料店买来双氧水浸泡变黑的猪小肠,并用清水漂洗后加工成捆肠予以销售。

2014年3月16日,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华达市场例行检查时,发现左某正在A门面加工鸡爪和销售捆肠,怀疑左某生产、销售的捆肠不合格,但在现场未发现证据,便告知左某要注意食品安全及卫生,食品内不能添加有毒有害物质。2014年4月28日上午,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华达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左某正在门面内加工捆肠,制作加工现场杂乱,原材料猪小肠随便堆放在地上,一蓝色塑料瓶内盛装有2斤不明液体,疑是化工原料双氧水,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现场扣押了上述物品。经检验,该不明液体、浸泡液为过氧化氢,小肠原料、成品捆肠均含有过氧化氢,不符合国家GB2760—201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左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禁止被告人左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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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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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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