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的抢劫罪有哪些
现行《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仅从刑法条文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明确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由此理解为转化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似乎更符合条文的字面意思,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认为转化前提必须构成上述三罪的话,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对盗窃数额不大和非多次盗窃行为、诈骗及抢夺数额不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伤害或杀人行为的案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话。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这种案件的本身特点和危害性质,而且使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第269条和263条的规定在定罪的基础上严重失调,会导致重罪轻判,从而不利于对抢劫行为的打击。若转化为抢劫罪其量刑幅度比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要高。对于盗窃数额不大和非多次盗窃行为、诈骗及抢夺数额不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应以刑法269条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二、特殊的抢劫罪如何认定
一般的认定规则如下:
1、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
2、必须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所谓“窝藏赃物”,是指转移、隐匿盗窃、诈骗、抢夺所得到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司法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在犯罪时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现,抗拒群众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所谓“毁灭罪证”,是指犯罪分子为逃避罪责,湮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及销毁可以证明其罪行的各种证据。
3、必须具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这里所谓的“当场”,一般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作案现场。如果犯罪分子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在受到追捕或者围堵的情况下使用暴力的,也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如果犯罪分子作案时没有被及时发现,而是在其他时间、地点被发现,在抓捕过程中行凶拒捕或者在事后为掩盖罪行杀人灭口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应依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
上文对“特殊的抢劫罪有哪些”、“特殊的抢劫罪如何认定”两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特殊的抢劫罪属于一种法律拟制的犯罪,其原本分别为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但是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转化为本条规定的抢劫罪。关于为什么转化,怎样认定为转化犯,上文已经做了细致的说明,这里不再赘述。实务中,转化与否,重点关注在“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上,转化前后罪名有轻有重,因而遇有该类案件时,不要闷声不谈,也不要一味否认,聘请一名律师为您做专业的分析指导才是最佳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