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什么时候适用
(一)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
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适用拘留有哪些限制条件
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可以使用强制手段。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已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如果对被拘留人不释放而继续羁押,被拘留人或其家属有权要求释放。
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因现行犯而予以拘留,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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