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肇事司机残害受害人
贾某驾车行驶途中不慎将八岁女孩常某撞到受伤,害怕承担责任的贾某将常某开车拉到荒郊野外,通过殴打常某得到其母亲的电话号码,然后将常某丢弃在枯井后,自己独自驾车离开。贾某为转移常某家属的注意力,利用临时购买的电话卡给常某的母亲发短信,称常某被绑架并索要赎金。不久贾某被抓获。经鉴定,常某系枕部及颈项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死亡。
法院判决: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死刑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1408.85元。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贾某在交通肇事后,应当意识到此次交通肇事已经致被害人严重受伤,如果不及时救治被害人必然死亡的结果,而被告人贾某在明知这个结果必然出现,不但不及时救治,反而想逃避责任,把被害人藏匿车中,将车开到偏僻无人处停留,并将被害人头朝下抛弃至枯井内。被告人贾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持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被告人贾某客观上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