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诈骗财物的犯罪而言,被骗数额大小,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刑法规定本罪之构成以数额较大为要件。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除此之外,对于涉及信用卡透支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对于善意透支的,即使透支超过了规定的限额,但事后如数归还或者经催收后如数归还的,不能构成本罪。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法律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3、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触犯了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的情况,按刑法第196条规定,对此只能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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