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二、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①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③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④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④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⑤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提起刑事自诉需要什么条件”以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哪些”有了更深的认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如果就相关侵害提起刑事自诉,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代理,帮助你更加规范有效地进行刑事自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