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本罪由于涉及到国家秘密的犯罪,除了本罪以外,还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手段也包括窃取、刺探、收买等。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实施犯罪行为。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还有:间谍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等。侵犯商业秘密的,因对象的不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窃取、抢夺国有档案,擅自出售、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根据高法《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解释》规定:
①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对象为:秘密、情报。其他涉及到秘密的犯罪对象不含情报。所谓"情报"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②本罪与其他涉密犯罪发生竞合的,优先适用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