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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哪些赔偿,该诉讼的赔偿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清远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哪些赔偿

《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且系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精神损失。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如果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

这里需要澄清两个问题:

一是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花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

二是在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中,既包括积极的损失,即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一些消极的损失,即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在伤害案件中,积极的损失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消极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但这种消极的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以上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哪些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的内容。需要提醒的是,在发生涉及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下,要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方面是因为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被害人不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便无法依职权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来保障被害人民事权益。另一方面是能够在对被告人处以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物质赔偿问题,避免自身的诉累和损失。如果您不知道如何提起诉讼,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清远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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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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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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