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应如何提起刑事自诉
1、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具体来说:
(1)有适格的自诉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3、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如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刑事自诉应该怎么提起
1、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需要看一下自己的情况是否能提起刑事自诉,即是否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具体来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提起刑事自诉,一般由被害人为原告。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3、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4、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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