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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该罪的认定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36人  作者:惠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认定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2、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

表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1、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2、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本罪与后罪在主体、主观方面犯的客体等方面有相同或类似之处。二者之的区别是: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

(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

3、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其罪;后罪主体却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

(2)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本罪的主观意内容为明知编造或传播的是虚假的恐怖信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为明知编造并传播的是虚假的证券、期货交易信息为扰乱证券、期货交易秩序而仍决意为之。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为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两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后罪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编造行为和传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其罪。只有其中之一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4)定罪情节不同。本罪的定罪情节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乃为量刑情节,非定罪情节;对后罪而言,造成严重后果乃为定罪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就不能构成其罪。

(5)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

(6)侵害的客体范围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社会各方面的秩序;后者则为特定的证券、势期货易秩序,为前者即社会秩序所包含。

4、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者之间的区别是: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聚众实施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明知编造或传播的为虚假恐怖信息仍决意为之。

(2)行为方式不同。后罪的行为方式为聚众采取各种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方法多种多样;本罪的行为方式则为编造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以扰乱社会秩序。

(3)定罪情节不同。后罪的定罪情节为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节则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其罪的必要,造成严重后果乃为重罪情节,不属定罪情节。

(4)侵害的客体不同。后罪所侵害的客体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本罪则为包括前者在内的一切社会秩序。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有关“如何认定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将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蓄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区分,对前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惠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它与一般的赌博行为是有区别的,其中,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且不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但是情节严重的,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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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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