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与人合谋拐骗儿童
2009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暂住在本市丰台区岳家楼212号的被害人黄河之子黄国庆(时年1岁半)拐骗,并由赵某某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将黄国庆卖给河北省蠡县留史镇居民付大平,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0余元。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拐卖儿童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构成拐卖儿童罪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对于其中的(七),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是,如果对被害人进行故意杀害、伤害,则应当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综合上述理论,来考查本案,被告人张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黄国庆(时年1岁半)拐骗,并将其卖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判定拐卖儿童罪是适当的。但考虑到张某未成年,已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根据拐卖儿童罪五年到十年的量刑期间,综合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非主犯)和作用,对其减轻处罚,在法定刑期之下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