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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争吵错手杀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如何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28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夫妻争吵错手杀妻

2006年3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X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奚X在暂住地发生争吵,后相互揪打。在揪打过程中,陈X用双手掐卡被害人奚X的颈部,致奚X机械性窒息死亡。3月3日晚,陈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老奚系被害人奚X之父,王X系被害人奚X之母。2004年4月12日,奚X与陈X生育一子小奚。

2006年6月9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犯故意杀人罪,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老奚、王X、小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陈X赔偿丧葬费9101元、死亡赔偿金209640元、交通费8000元、小奚的抚育费16996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人民币120901.50元

2006年9月22日,常州中院根据被告人陈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奚、王X、小奚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0901.50元。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如何计算

被告人陈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和范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一是只赔偿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这种损失是必然的、可预期的、合理的,应当由被告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应当赔偿原告人老奚、王X、小奚因奚X被害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二是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有证据证明。原告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获得赔偿,但应当以庭审查明的金额为准。

三是另行追偿被抚养人的抚育费。被抚养人小奚是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抚育义务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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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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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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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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