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为治癌症种植罂粟
老刘是浙江省青田县万阜乡柘洋村人,子女常年在国外谋生,家里只有老伴相陪。老刘罹患癌症,吃药打针并未好转,而且经常疼痛难忍。2012年11月,老刘在和街坊邻居聊天中错误得知罂粟可以治疗癌症,她第二天就从一名男子那里用70元购买了若干罂粟种子,后将三颗罂粟种子种在自家田地内。2013年5月该地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清点,老刘种植的罂粟共1195株。
法院判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119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老刘种植罂粟系误认为罂粟可以治疗癌症,主观恶性不大,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说法:哪些情形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根据这一规定,该罪的起刑数量标准是种植罂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种植罂粟的量刑数量标准,而对于其他毒品原植物量刑标准只规定了“数量较大”。这样规定是由于在我国境内出现的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中,主要是罂粟;另外,由于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各不相同,相当复杂,也难以在法律中都规定具体数量。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过去曾因为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铲除过,也包括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又再次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再次种植的,无论种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构成犯罪。
3、“抗拒铲除的”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铲除这些毒品原植物时,使用暴力、威胁、设置障碍等方法拒不铲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