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新生女婴被父遗弃死亡
去年,“90后”男子宋某一家从外地来沪,在宝山某冶炼公司打工。今年4月16日,宋某的妻子在罗店镇一家医院产下一名女婴,但新生命诞生的喜悦却被一份诊断结果泼了冷水。医生告诉宋某一家,孩子患有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这是新生儿中较常见的胃肠道急症,也是引起新生儿肠穿孔和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的主要原因。按照医生的说法,孩子生命垂危,这家小医院根本无力救治。
20日,女婴被转往市区的新华医院进行手术,但高额的治疗费用让全家无力承担。年轻的宋某一想到今后全家为了这孩子将背负沉重债务,心里就没了底。他根本不想担负起一个父亲的责任,遂与51岁的母亲艾某商量决定放弃治疗。
4月23日,孩子出生刚满一周,宋某和母亲不顾医生的反对,坚持为孩子办理出院手续。当他们乘车经过友谊路时,发现此地树木茂盛地点隐秘,遂下车后将孩子丢弃在树林中的草地上。可怜的女婴在野外生存了3天3夜,最终还是没逃过死神的魔掌。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
宝山检察院认为,宋某、艾某故意杀害自己的女儿,情节较轻,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他们丢弃婴儿时,婴儿还是活着的,且明知婴儿死亡的结果,他们丢弃的行为和婴儿的死亡有直接关系,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们本因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因为孩子患病而丢弃婴儿。
法院审理认为,二名被告人明知女婴被丢弃后的结果就是死亡,但还是故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二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他们减轻处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律师说法:为何认定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
首先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客观要件不同。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
宋某、艾某明知将婴儿放置在树丛中会造成死亡后果,但依然为之,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