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不谈生意却要发生性关系
2002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以洽谈生意为名将被害人钟某带到某宾馆一客房中。开始俩人谈了一些闲话,然后,被告人黄某用双手抱住被害人,隔着衣服捏、摸其乳房等部位,并将其按倒床上,动手拉扯其衣服,提出要与她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并进行挣扎,挣脱开被告人双手后,被告人见她坚决不肯,遂将其送回家中。被害人的丈夫得知这一情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犯强奸(未遂)罪将其拘捕。
意见分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属强奸(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当不认为是犯罪。
律师说法: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黄某虽然在主观上有奸淫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并采取了一定的暴力手段(抱住被害人并按倒在床上,拉扯其衣服),看起来好象比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被告人所采取的暴力程度是很轻的,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并且在被害人进行了反抗(这种反抗的程度并不激烈)后,被告人即放弃了要求发生性关系的念头。
显然,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采取的暴力程度以及危害结果来看,都是显著轻微的,根据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当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