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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谈生意却要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不谈生意却要发生性关系

2002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以洽谈生意为名将被害人钟某带到某宾馆一客房中。开始俩人谈了一些闲话,然后,被告人黄某用双手抱住被害人,隔着衣服捏、摸其乳房等部位,并将其按倒床上,动手拉扯其衣服,提出要与她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同意并进行挣扎,挣脱开被告人双手后,被告人见她坚决不肯,遂将其送回家中。被害人的丈夫得知这一情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犯强奸(未遂)罪将其拘捕。

意见分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属强奸(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当不认为是犯罪。

律师说法: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黄某虽然在主观上有奸淫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并采取了一定的暴力手段(抱住被害人并按倒在床上,拉扯其衣服),看起来好象比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被告人所采取的暴力程度是很轻的,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并且在被害人进行了反抗(这种反抗的程度并不激烈)后,被告人即放弃了要求发生性关系的念头。

显然,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采取的暴力程度以及危害结果来看,都是显著轻微的,根据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当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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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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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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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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