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传销团伙拘禁他人致人跳楼身亡
2013年7月至8月间,来自甘肃等地的被告人拓少白、董柏强、郭文伙同郁海存、陈志栋、高金章、石楚云、林承敏等人,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养生食品为借口,在漳州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租赁一套两房一厅的房屋,合谋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被告人通过网络交友的形式,骗受害人到该出租房后,将其非法拘禁并开展一系列的“授课”,对被非法拘禁的人进行洗脑,要求交纳会费加入传销组织。
2013年7月17日至8月9日,受害人魏某香、王某、黄某先后被骗至该传销窝点。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并花钱购买“产品”,被告人没收被害人的手机及银行卡,并采取不让出门、24小时随身看管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8月15日下午,魏某为脱离控制,以要喝水为由支开看管人员,从传销窝点大厅跳窗逃跑,不料坠楼身亡。
经鉴定,魏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急性脑功能障碍死亡。
8名非法传销者发现这一突发情况后,仓皇外逃,王某趁乱逃跑并向当地警方报案。
法院判决: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一审、二审,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21789元。
律师说法:附带民事赔偿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具体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