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男子盗窃镇政府办公楼
2010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宜州市石别镇石别街的吴某辉翻越围墙进入宜州市石别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用一把大号老虎钳子将政府办公楼一楼信访办公室后窗上的钢筋剪断,进入办公室内将一台组装电脑及一台佳能IP型打印机盗走后拿回家中收藏。同年12月6日,吴某辉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石别镇派出所干警传唤。在被传唤期间,吴某辉主动交代了盗窃信访办电脑及打印机的事实,并电话联系其小侄子到家中将所盗物品送到派出所。破案后,石别镇派出所己将被盗物品退还石别镇人民政府。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527元。
法院判决:吴某辉构成盗窃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
宜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辉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本人犯罪事实,属于投案自首,且已主动将被盗物品退还给受害人,造成较小的损害。遂按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吴某辉构成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律师说法: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7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