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银行主任挪用公款、伪造金融凭证诈骗
被告人关立新在农行南街村支行鼓楼分理处工作期间,多次将其为储户保管的存款单上的资金以借款、贷款等方式给他人使用,因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造成很大的资金亏空。为弥补资金亏空,自2003年开始,关立新又利用其任农行南街村支行鼓楼分理处副主任和农行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以调整存款基数为名,采用无存折支取存款、大头小尾给储户开存款单等方式,挪用临颍县南街村彩印厂、临颍县民政局以及其他众多储户的存款461万元,用于贩卖焦炭或个人消费等,造成资金亏空。
为掩盖犯罪行为,并继续筹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2004年下半年,关立新又指使被告人刘俊安,在广州伪造一枚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业务公章和中国农业银行空白储蓄存单100张。被告人关立新利用伪造的公章和空白储蓄存单,以高息为诱饵让储户存钱,又骗取储户资金159万元。
法院判决:关立新构成挪用公款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
漯河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关立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储户存款461万元,用于个人做生意或个人消费,数额巨大且无法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另外,被告人关立新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指使被告人刘俊安伪造农行南街村支行营业部业务公章和农行储蓄存单,并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储户存款159万元,至今无法偿还,给储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遂以被告人关立新犯挪用公款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刘俊安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万元。
律师说法:数罪并罚刑期如何确定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三)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