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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创办人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6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幼儿园创办人猥亵儿童

被告人弭某某为外地务工人员,和妻子一起在租住的小区内开办幼儿园。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弭某某在其开办的幼儿园内,将其生殖器放入被害人任某某的口中进行猥亵。

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被告人弭某某让其妻子曹某报警,且在明知被害方已报警的情况下,并没有离开现场,也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后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被告人弭某某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弭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猥亵儿童罪如何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弭某某只构成猥亵儿童罪的一般情节,而且又构成自首,处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还是合理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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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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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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