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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犯供述与证据不符被判无罪,疑罪应当从无

此文章帮助了34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近日,四川省高院下发一则案例作为指导案例,指导全省法院审理案件。该案例中重审法院认为被判死缓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证据不服,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改判被告人无罪。

死缓犯供述与证据不符被判无罪

2012年7月25日21时许,宋兴富与酒后的被害人伍根友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4时30分,伍根友被发现死于双凤镇徐安文家稻田缺口处。经鉴定,伍根友系生前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性质系他杀。

审理后,内江中院判决,宋兴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省高院裁定,将该案发回内江中院重新审判。

内江中院重审认为,本案中,指控宋兴富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中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

一方面,宋兴富有罪供述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是宋兴富有罪供述合法性未得到保证;二是宋兴富有罪供述客观性未得到充分查实,所供细节与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等不吻合。另一方面,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一是送检的现场提取可疑血迹有六处,而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可疑血迹、斑迹仅有五处。二是送检的死者伍根友指甲、血样、矿泉水瓶、蚊帐上的可疑斑迹、宋兴富的血样无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三是鉴定委托书上所载的送检检材与鉴定意见书中的送检检材不一致。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宋兴富杀害伍根友的事实。

内江中院重审认为,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改判被告人宋兴富无罪。目前判决已生效。

疑罪应当从无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

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贯彻疑罪从无对保障公民的人权具有重大意义,“疑罪从无”不应只停留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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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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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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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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