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大佬警告知情者闭嘴
6月2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一边喊冤一边订立攻守同盟》一文,讲述的是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原党组书记、理事长熊慈明因严重违纪被“双开”的时候,在被纪委调查期间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调查。其不仅让行贿者“嘴巴紧一点儿”,还大摇大摆的将情妇叫到办公室叮嘱不要向任何人承认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不仅是熊慈明,十八大后,随着反腐不断深入,有不少贪官在被纪委或者巡视组调查前都嗅到了危险的信号,于是想尽各种办法掩盖贪腐事实,藏匿证据,甚至与其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企图蒙混过关。
那么,对此种串供,订立同盟的行为,我们用何种方式对其进行处罚呢?或者说,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哪些相关规定呢?首先,如果官员是中国共产党员,那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相应的行为包括“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
涉嫌违反刑法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对妨害司法办案方面的罪行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中的规定,即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这些贪腐分子在威胁他人作伪证时,可能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即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因此,告诫这些贪腐大老虎们不要自作聪明,否则聪明反被聪明误,最后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