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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报业记者诱奸女实习生,诱奸是不是强奸?

此文章帮助了84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1、南方报业记者诱奸女实习生

6月28日晚,一则名为《南方日报名记者诱*暨南大学女实习生,强来时候仍淡定从容令人发指》的帖子在网上引发热议,网帖以该女生同学的语气,描述这名女生在6月27日下午遭到南方日报社的指导记者成某的强奸。

贴文包括多张聊天截图,称受害者曾在南方日报实习,在到报社开实习证明时,被记者成某从报社咖啡厅、马路一步步骗到酒店开房,并被夺走身份证,在酒店被迫发生关系,事后成某转给实习生2000元“掩口费”。

28日晚间,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7日19时许,一名女事主向天河警方报警,称被一名男子强奸。

经了解,因案发地在寺右二马路,天河警方接报后将该案移交越秀警方调查。经越秀警方初步调查,女事主张某(21岁,某大学大三学生)反映当天下午16时许,其被以前实习时认识的男子成某(29岁)带至寺右二马路某酒店房间内实施强奸。目前,越秀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6月28日晚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连夜就网传记者诱奸女实习生发声明称,关于网传本集团一记者诱奸女实习生的贴文,集团高度重视,已经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2、诱奸是不是强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谓“强奸”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方式强迫受害人和自己发生性行为;而“诱奸”是犯罪嫌疑人使用引诱的方式使受害人和自己发生性行为。

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诱奸一定会涉嫌强奸罪,但强奸不一定就是诱奸。强奸是刑法里面这个罪名的总称,而诱奸是其中的一个犯罪情节。

从法律上讲,诱奸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是一个民间用语。那么对于实施引诱的一方来说,并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漏洞,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打法律上的擦边球实施诱奸行为,而利用特定权力诱导威逼已经构成违背意愿的犯罪了,性敲诈威逼即构成敲诈罪与强奸罪。这就需要重新对诱奸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定位定性,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女性的人权不受侵犯。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类似这样的事件不只是职业道德问题,还涉及到是否属于犯罪,“如果只停留在行业自查自纠的层面,行业纪律、司法处罚不分的情况下,这无形中纵容了部分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绝对不能轻描淡写地定性为媒体行业道德问题”。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判定是否是强奸罪,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的认定是一大难点。在大部分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本来只有猥亵目的,却因为犯罪行为与强奸罪极其相似而被判处强奸罪。在判定是否属于强奸罪时,除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还应该结合其实际行为,因此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显得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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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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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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