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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玩具枪威胁的哥被拘,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咋构成?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刑事栏目关注:什么是危害环境犯罪?

一、手持玩具枪威胁的哥被拘

6月18日下午,成都市太平园横一街,大悦城下穿隧道,道路交通有一些拥堵,一银色私家车斜停在道路栏杆一侧,其驾驶室车门后方紧紧停着一辆出租车。因行车纠纷,私家车主左手指着一旁的出租车司机大喊,右手竟然拿着一把“手枪”。被威胁的司机张师傅随后向所在武侯区公安分局簇锦派出所报警,6月29日,警方在武侯区将28岁的嫌疑人苏某挡获。警方证实,用于威胁的“枪支”是玩具枪,目前警方“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及吸毒并处,给予该男子治安拘留19天的处罚。当事的哥已经从出租公司离职。

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咋构成?

《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枪支管理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根据相关规定,只要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具有致伤力,就可以被认定为枪支。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因而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我们需要理解的是,所谓“不特定”,是相对于其他犯罪危害的“特定”人和物而言,所谓“多数”,相对于其他犯罪一般只危害少数人和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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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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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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