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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过程中女性无明显反抗,是否构成强奸罪

此文章帮助了422人  作者:宜昌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强奸过程中女性无明显反抗

2014年3月份,被害人吴某发现其男友即被告人严某品行不端,遂产生了要分手的想法,同年4月1日,吴某打电话给严某提出分手,次日上午10时许,吴某将严某的私人物品送到严某位于本市青年路新村35幢402室的暂住地,并再次提出分手。严某恼羞成怒,威胁道“要分手就一起死”、“就算死也要做个风流鬼”等,使吴某产生了严重的恐惧心理,后严某强行将吴某推倒在床上,扒掉其裤子,不顾吴某的极力反抗、呼救,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严某于2014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是否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严某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言语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严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严某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的证据效力问题,本院认为,被害人吴某在侦查阶段的两份询问笔录收集程序、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其中涉及被告人严某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方式、发生性行为的简要经过、其具体采取的反抗行为等基本事实前后一致、陈述稳定,且与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鉴于案发的突然性、表达的差异性等因素其关于部分细节的描述前后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亦合乎情理,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2、关于被告人严某有无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经查,关于被告人严某在被害人吴某至其暂住地提出分手时说出“我们一起去死、就算死也要做个风流鬼”等话语使吴某产生了严重恐惧心理的事实,有被告人严某的多次稳定供述及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采取了胁迫手段;关于使用暴力公诉机关并未指控,亦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亦未予认定。3、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首先被害人有无反抗行为并非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人的强制程度也有所不同,故被害人的反抗形式也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严某在侦查阶段有多次供述称“吴某不愿意、推了我胸口、踹了我一脚、朝电话喊救命”,上述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且有证人顾某的证言“吴某在电话里大喊救我”及相关报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以上就是强奸过程中女性无明显反抗,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简单案例分析了,这类案件在实务中往往比较复杂多变,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

 


宜昌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判定是否是强奸罪,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的认定是一大难点。在大部分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本来只有猥亵目的,却因为犯罪行为与强奸罪极其相似而被判处强奸罪。在判定是否属于强奸罪时,除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还应该结合其实际行为,因此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显得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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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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