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微信“抢红包”聚赌
当前,微信红包作为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愈来愈受到社交网络的青睐。然而,便捷的社交工具和移动支付方式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实践中,行为人利用微信群和微信红包开设赌局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因其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通常会具有其他案件所不具备的社会危害性。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
2015年8月8日至同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方俊(微信昵称:“这个杀手不太冷”,微信号:×××)和钟磬(另案处理)(微信昵称:“知足”,微信号:×××)组建名称为“238/4单尾小发30退错福利”的微信群(群号:﹤Ahref=”mailto:69××××566@chatroom”﹥69××××566@chatroom﹤/A﹥),组织、召集他人在该微信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并纠集被告人罗某(微信昵称:“假装”,微信号:×××)入伙,由被告人方俊担任群主,钟磬担任管理员,被告人罗某担任财务,被告人王某(微信昵称:“隔壁邻居”,微信号:×××)负责和被告人罗某对账并收钱,被告人方俊和钟磬还负责维护群内秩序,并雇佣李某等人担任“代包手”。群内制定严格的赌博规则:由“代包手”发红包,群内赌博人员抢红包,抢到金额尾数最小的人发下一个红包。群内并设立奖励制度,从抽头的钱中抽出20元设立奖池作为奖励,抢到特殊数字的金额时,如“123.45”、“11.11”等,则奖励5.20元至6888元,吸引赌博人员参与赌博。每个红包238元,实际发放金额为200元,剩余38元作为抽头,其中“代包手”分得3-5元,20元进入奖池,被告人方俊、罗某和钟磬三人则按照40%、30%、30%的比例分取剩余的13-15元。在该微信群运营期间,共发放红包3244个,涉案赌资人民币772072元,被告人方俊、罗某和钟磬三人共从中抽头人民币123272元,被告人方俊、王某实际分得人民币17964元,被告人罗某和钟磬各实际分得人民币13473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方俊、王某、罗某、徐某、范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方俊、王某、罗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这样一来,对于“赌博网站”的界分就成为认定“开设赌场”的前提条件之一。对此,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乐绍光提出,对赌博网站的认定,应当坚持以下三个标准:第一,赌博网站具有非法性。赌博网站因其从事服务行为的违法性,不可能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备案,实质上都属于非法网站。第二,赌博网站一般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设立赌博网站的目的,就是通过“抽头”获取非法收益或者直接参与赌博而获取非法利润,至于能否实际获得利润在所不问。第三,赌博网站具有赌场的一般属性。一般认为,赌场是指行为人所控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为他人所知晓的场所。由以上分析可知,可以将微信群解释为网站,从而得出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