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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利用原职务身份取得客户货款 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文章帮助了81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职后利用原职务身份取得客户货款

被告人蒋某某长期担任某保险公司职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投保人保费58888元后挥霍。2010年3月1日,公司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并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但未收回空白合同、保单、收据等物。后蒋某某隐瞒被解除保险代理的事实,继续持相关手续,收取投保人保费78132元并挥霍。后蒋某某投案自首。一审法院认定蒋某某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蒋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职务侵占罪一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二审法院改判是正确的。蒋某某虽然被解除保险代理关系,但其仍拥有空白合同、保单、收据,足以以原职务身份履行职责,从民事角度上而言成立表见代理,投保人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损失,并非实际被害人;而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属于实际上的被害方。故蒋某某被解除代理合同的后续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

离职后冒充原单位职员的人员,是否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可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只要被害单位在解除行为人的职务时履行了公示义务而无过错,行为人冒充原单位职员骗取原单位客户货款,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反之,被害单位并未有效解除行为人的职务时,行为人实质上仍继续履行职务的,造成单位客户基于表见代理情形下的合理信赖,一般则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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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与滥用职权罪有一定的联系,从犯罪行为上看,放纵走私罪也是一种滥用职权,其犯罪构成特征与滥用职权罪是一致的,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滥用职权行为,应按照放纵走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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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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