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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采购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回扣 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文章帮助了226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利用采购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回扣  

2009年底至2011年6月,钱某在某公司担任采购员期间,利用负责与供应商谈判采购业务并拟定采购价格的职务便利,与供应商应某在商定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再抬高采购价要求供应商按高价签订合同,并要求公司在多支付采购资金至供应商后,再由供应商扣除因虚高采购款产生的税费,将余款以“回扣”方式通过现金、转账到个人账户的形式返给钱某。钱某以此方式得款76万余元。

二、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安机关以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律师提出了职务侵占罪的整体定性意见,并认为应某属从犯,属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检察机关以此罪名仅对钱某起诉(对应某以情节轻微不起诉),获得了法院生效判决支持。本案中,表面上是应某在供销业务中给予某公司的钱某商业“回扣”,应某采购某公司的产品,实质上是钱某利用采购商的优势地位,要求应某配合,采用抬高采购价的诈骗方式,骗取所在单位某公司的钱款,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将此类案件作为指导案例发布。职务侵占行为限于作为而不包括不作为,对于企业员工履职过程中不作为且收受对方“好处费”,造成所在单位财物损失,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放纵走私罪与滥用职权罪有一定的联系,从犯罪行为上看,放纵走私罪也是一种滥用职权,其犯罪构成特征与滥用职权罪是一致的,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滥用职权行为,应按照放纵走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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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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