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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承运工作以石换煤获利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94人  作者:宜昌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承运工作以石换煤获利

某国有企业与陈家状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原煤买卖合同,并委托通达运输公司运煤。被告人蒋某某是挂靠在通达运输公司名下的一员。2013年5月,蒋某某从通达公司拿到煤票后,意欲掺杂煤矸石换取原煤获利,之后找到该国有企业收煤质检员李某,让其在验煤时照顾放行,并分三次给予其好处费30000元。6-7月蒋某某在拉煤途中分别指使4名拉煤司机用煤矸石换取原煤16次,共80多吨,致使该国企损失4万余元。7月初在一次交煤验收过程中被查案发。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笔者认为构成诈骗罪。即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的实质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即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本案中值得讨论的是蒋某某等人在运输途中换煤时,原煤归谁占有?诚然蒋某某等人运输的原煤所有权归该国有企业,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或控制的财物。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被装在密闭的集装箱或有货主公司人员押运时则认为货物为所有者占有,但本案中该企业既无人押运,原煤装车也未采取密闭措施,此时应当认为原煤归拉煤司机占有。窃取自己占有或保管的财物,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那么是否构成侵占罪呢?笔者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蒋某某等人虽然基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持有这批原煤,但他们在取得对这批煤炭占有权之前早有预谋,在非法占有目的指引下为受害企业运输煤炭,且没有采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方法进行非法占有,所以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蒋某某在本案中至少实施了三个行为:指使司机用煤矸石换煤,欺骗检验人员过关交煤,以及向收煤质检员李某行贿。这三个行为共同完成了他的犯罪,但被告人心知肚明他犯罪得逞的关键不在于途中换煤行为,而是以煤矸石换取原煤后能顺利通过质检。此行为是隐瞒真相骗取该国企的信任,最终实现犯罪目的。 

众所周知,在普通的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后,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财物给行为人,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但本案须从全案的犯罪行为发展过程来全面认定。我们说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里处分行为不仅指受骗者积极的交付行为,还应包含对失去占有的消极不作为。 

具体到本案而言,蒋某某指使其余被告人在原煤中掺杂煤矸石后,谎称原煤是从陈家状煤矿拉出的原煤,使受害企业检验人员信以为真,放弃本应追索的属于其所有的但已被蒋某某等人非法占有的原煤,这种权利的放弃是基于被告人以石换煤的欺骗,而被害方所放弃的就是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因此,本案应以诈骗罪进行认定。 

 

 


宜昌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放纵走私罪与滥用职权罪有一定的联系,从犯罪行为上看,放纵走私罪也是一种滥用职权,其犯罪构成特征与滥用职权罪是一致的,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滥用职权行为,应按照放纵走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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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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