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找他人顶罪
张雨民是某私营企业的司机。莫小辉是该私营企业主的妻弟。2005年8月某日,莫小辉在外面喝完酒后,张雨民驾车送其回家。莫小辉懂驾驶,但没有驾驶证。途中,莫小辉坚持要自己驾车。张雨民无奈,只好让莫小辉驾车。当车行至某路口时,有一行人横穿马路,由于车速过快,该行人被撞倒在地,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晚死亡。由于莫小辉是无证驾驶,经两人商量后,决定由张雨民到公安机关投案,替莫小辉顶罪。此案后经公安机关侦察后查明了真相。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对莫小辉提起公诉,要求对其数罪并罚。
二、行为人行为如何定性
在本案中,莫小辉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没有异议的,问题是其找他人顶罪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和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应不应该数罪并罚。《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莫小辉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惩处而唆使交通肇事案案外人张雨民到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自证其罪,以掩盖他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完全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第一,莫小辉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二,莫小辉明自己找人替自己顶罪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侵害张雨民依法作证的权利,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和保住自己的工作,他又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上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第三,莫小辉的行为确实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他人依法作证的权利,若非群众举报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就会造成错案;第四,客观方面,莫小辉又实施了指使他人(即张雨民)作假证的行为。所以,本案例中的莫小辉的行为又构成了妨害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