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斗后驾车拦截造成人员死亡
蒋某某拖欠陈某某一笔货款多年未归还。2015年11月1日,陈某某再次找到蒋某某催要欠款,蒋某某见无法脱身遂打电话叫来数名社会青年阻拦陈某某。陈某某因害怕吃亏也叫来赵某等多人以壮“声势”。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并演变为持械群殴。争斗中,蒋某某左臂骨折、头部负伤流血后,驾车离去。赵某见状,立即驾驶陈某某的别克轿车追赶。追赶过程中,赵某多次试图将蒋某某所驾车辆逼停,但两车并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最终,蒋某某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导致当场死亡。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赵某驾车追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在赵某、蒋某某都参与斗殴的前提下,赵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追逐会导致蒋某某紧张、惶恐并极有可能发生事故。在追逐过程中,两车均高速行驶,赵某在这种情况下仍未放弃追逐,客观上放任并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并造成了蒋某某死亡的后果。
故意伤害致死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这本起案件中,蒋某某的死亡和赵某有直接关系,赵某的追逐是蒋某某驾车高速行驶的根本原因。赵某在企图逼停蒋某某的过程中多次采取危险行为,使蒋某某产生停车后很可能遭到人身侵害的想法,造成蒋某某心理紧张最终翻车死亡的后果。同时,赵某作为成年人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或应有预见性,但其主观上显然没有造成蒋某某死亡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不应限定只有身体直接受到伤害时才成为伤害对象。虽然无法确定赵某在斗殴过程中是否对蒋某某有身体侵害、侵害是否构成伤害,但考虑到该次斗殴已属于械斗,多名参与者被铁棍、砍刀打成重伤,赵某在追逐过程中,多次试图逼停蒋某某,其欲进一步采取暴力手段伤害蒋某某的企图十分明显,在此特定情况下可以认定赵某驾车追逐行为实际是对蒋某某的持续伤害。
综上所述,赵某驾车追逐蒋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