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殴打小偷致其因特殊体质重伤
方肘子(因车祸,其头部右侧部分没有颅骨保护,轻打即可致脑挫伤)潜入赵子龙家中行窃时,被赵子龙发现。赵子龙拍打方肘子后脑壳三下,并拖其至客厅。赵子龙发现方肘子嘴角流血,继续对其进行询问。方肘子不回答,赵子龙打方肘子的耳光,并将其捆绑,用棍打击方肘子脚部、背部。随后,赵子龙报警。公安人员将方肘子带到派出所讯问时,发现方肘子情况异常,就将其送到医院。经鉴定,方肘子头部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赵子龙构成故意伤害罪。赵子龙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并持续实施了殴打行为,致人重伤,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赵子龙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赵子龙抓住方肘子后,继续实施捆绑、打耳光、棍击等行为,表明其具有伤害的故意,而非过失致人伤害。虽然造成方肘子重伤可能超过赵子龙的预料,并非其希望,但作为成年人,赵子龙具有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其持续殴打行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而且赵子龙已经发现方肘子嘴角流血,但由于其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仍继续殴打方肘子,因此其故意伤害行为不存在过失,也不存在意外。
(二)赵子龙的行为与方肘子的重伤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括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这种危害结果。方肘子头部右侧没有颅骨保护,但脑组织没有病变,是正常的。赵子龙的拍打行为已经造成方肘子颅内脑组织受伤出血,而赵子龙后来的继续殴打行为(特别是打耳光)更进一步加重了这一伤害。虽然方肘子有特殊体质的因素,但赵子龙的殴打行为与方肘子的重伤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即方肘子的特殊体质不能否定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赵子龙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方肘子重伤,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考虑到方肘子特殊体质的情况,对赵子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