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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并强行让他人请客唱歌 行为人构成犯罪吗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殴打他人并强行让他人请客唱歌

关羽、张飞、刘备3人相聚在关羽家喝酒。关羽提议找人请唱歌,张飞即打电话让同村村民吕布到关羽家喝酒。席间张飞等人提出由吕布请唱歌。吕布称自己身上没带钱改日再请,却遭到殴打。吕布将身上仅有的74元钱掏出来。关羽确认吕布确实没钱后,提出愿把自己300多元钱拿出来,让在场的人也出一点,并让吕布再去借钱。

二、行为人构成犯罪吗

本文认为,关羽等人的行为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全面考察,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仅从客观方面看,关羽等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但是,从主观方面看,关羽等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其动机是为了逞强耍横,寻求刺激,这从关羽确认吕布确实没钱后,提出自己愿意将300元钱拿出来,让在场的人也出一点这一情节得到确认。如果认定关羽构成抢劫罪,就是不考察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形,就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

2013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中,关羽等人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对他人随意殴打,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第一、三两种情形的特征即“随意殴打他人”,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家财物”。但是依照《解释》第二、四条,均达不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而是违反治安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作为治安行政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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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恐怖性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刑法规定,只要有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其他犯罪组织,虽也有长期实施犯罪活动而组织、领导、参加的目的和行为,但并不以造成社会的恐怖为实施犯罪的目的。可见,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有无恐怖活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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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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