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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获系统密码非法占有收银费 收银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收银员获系统密码非法占有收银费

赵子龙担任了某地一网吧的收银员,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收取上网顾客的预付款,并利用前台的电脑计费系统为上网顾客充值,网吧老板主要依据前台计费系统的记录计算网吧营运情况。2012年4月,赵子龙发现后台操作系统也可以为顾客充值,而且不会在前台操作系统留下充值记录。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赵子龙利用从网吧老板处窃得的后台操作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多次在后台操作系统中为上网顾客充值,将上网顾客的交付的7000余元上网费法占为己有,并挥霍殆尽。

二、收银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文认为赵子龙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由于数额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两个特殊条件:(1)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2]。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各种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和独资企业[3]。本案中,网吧的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其领取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在法律地位上,其身份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被包含于企业的范畴之内。被告人赵子龙是网吧聘用的收银员,当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赵子龙明知收取的上网预付款是本网吧所有的财产,主观上持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特征。

(二)职务侵占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方法。基本特征是“变自己职务上合法持有上网顾客的预付款为非法所有”。本案中,赵子龙是网吧的收银员,其在上班期间,因业务需要可以合法持有上网顾客的预付款,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合法持有收银款没有问题。其在合法持有收银款期间,将钱拿走,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如窃取、骗取等,赵子龙通过窃取后台操作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将顾客所交付的收银款非法占为己有,属于采取窃取手段将自己职务上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特征。这里的窃取行为是掩饰他非法占有收银款的一种手段,因为赵子龙完全可以利用前台的电脑计费系统充值,进而将预付款拿走,但如果他采用此方法的话,马上就会被老板发现,为了不让老板发现,它采用窃取后台电脑的账号和密码,利用后台电脑充值,进而将收银款非法占为己有。正因为他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才有延续长达四个多月的犯罪行为。而盗窃行为之实施是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即没有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单位财产的权利,且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以他人持有的财物为侵权对象,将他人持有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并占为己有,对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本案中,赵子龙在窃取之前利用职务之便已合法持有财物,这也是本案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所在。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放纵走私罪与滥用职权罪有一定的联系,从犯罪行为上看,放纵走私罪也是一种滥用职权,其犯罪构成特征与滥用职权罪是一致的,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滥用职权行为,应按照放纵走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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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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