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轮胎使用地磅调节器增重
赵子龙驾驶一辆农用车送废旧轮胎至刘备经营的废旧轮胎加工厂。当天晚上23时许,赵子龙利用从网上购买一套地磅调节器连接在地磅上,使当时的货物增加约一吨,价值人民币2000多元。犯罪嫌疑人赵子龙在使用地磅调节器过磅时,当场被刘备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9日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对其刑事拘留。经查犯罪嫌疑人赵子龙自2014年8月份以来使用地磅调节器十余次,非法获利数额20000余元。
二、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两者都是侵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两罪的区别,主要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不同。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还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而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对于现实情况中发生的盗窃与诈骗手法相交织的疑难案件,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主要是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所谓关键手段,即行为人赖以实质或永久性占有财物的直接方式。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通过实施骗术使财物控制者受骗上当,基于错误的认识、错误地自愿交出财物从而使行为人实质占有该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骗术后只是短暂或形式上占有而未实质上占有财物的,行为人要实质上占有该财物必然要仰赖其他方式,因而构成他罪而非诈骗罪。
本案赵子龙利用地磅调节器的欺骗手段增加货物重量,使刘备陷入错误认识,将财产转让给赵子龙。只要刘备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赵子龙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具有完全的认识。赵子龙对该财物有效控制且实质上占有,表面上看像秘密窃取,实际上是采用欺骗手法使刘备处分自己的财物。赵子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求受骗者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如果受骗者对处分行为没有认识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其处分行为无效。行为人从没有处分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被害人没有处分行为,所以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与盗窃无异,只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