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以自杀相要挟丈夫熟视无睹
赵子龙与妻子西施经常吵架,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西施曾以喝农药、上吊自杀相威胁,但每次只是说说而已。2015年10月1日,因赵子龙责备西施未及时准备晚餐,而西施认为自己白天在工厂上班,很劳累,应该由赵子龙准备晚饭。两人再次发生争执,赵子龙一气之下打了西施一耳光就往外走。西施拦住赵子龙,高喊:“今天你要是走出家门,我就喝农药死!”赵子龙说:“你喝就喝,想吓唬谁”,随后冲出家门,并把门反锁。数小时后赵子龙回到家中,发现西施口吐白沫,已经死去多时。后经法医鉴定,西施系喝农药致死。
二、丈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子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赵子龙在打了其妻西施后冲出家门并将门反锁,并在数小时后回到家中,对西施可能产生的过激自伤举动不闻不问,采取放任的态度。如赵子龙能够及时关注西施的举动,则完全可以避免西施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赵子龙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赵子龙对西施的死亡仅仅是存在行动上的不作为,其主观心态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由于西施多次提出过自杀的言论,赵子龙认为这次西施也不会采取自杀这种极端的行为,因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西施的死亡虽然有赵子龙的因素,但赵子龙的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西施的死亡。西施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死亡这种结局应当完全能够预料到并可以得到避免,但其并没有选择家庭矛盾正确的解决方法,而是轻率的选择自己结束生命。并且在其喝药后如果后悔,完全可以选择打电话报警、呼救等自救的方式,赵子龙反锁房门、数小时回归的行为并不是导致西施死亡的关键因素,并且赵子龙主观上也绝对不想西施死亡。因此,西施的死亡是其自己选择的结果,与赵子龙无关。
本文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就本案而言,赵子龙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首先,从赵子龙的主观心态分析,对于西施的死亡绝不是赵子龙所追求的,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因为事前两人在以前发生口角或打斗后,西施曾多次以自杀相威胁,但每次只是说说而已,就像“狼来了”的故事一样,行为重复多次,就不会引起重视,赵子龙虽然有所预见,但没有想到这次西施真的采取自杀的行为。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赵子龙对西施的死亡有一定的过失。在二人发生打斗后,赵子龙采取的冲出家门,把门反锁,数小时回家等一系列行为,对西施的死亡存在一定的疏忽,虽然这并不是导致西施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由于赵子龙这种过失的不作为,从而导致了西施死亡结果的发生。综上所述,赵子龙的行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