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假钞去小商店强买好酒
赵子龙等人到貂蝉的烟酒店买茅台酒,共计人民币40000元。赵子龙付款时故意夹带20000元假钞给貂蝉,貂蝉发现了20000元假钞,便拒绝将酒卖给赵子龙。赵子龙当即对貂蝉吼道:“敢不卖给我,我就砸了你的店。”貂蝉看到赵子龙人多势众,感到害怕,只好收下假钞,将酒卖给了赵子龙。
二、行为人够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赵子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为了交易关系的继续,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本案构成何罪,关键在于赵子龙的主观目的、赵子龙行为侵犯的客体。
首先,从犯罪主观方面看,赵子龙是以商品交易为借口,实质是为了侵犯貂蝉的财产权。强迫交易罪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营利的目的,行为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实施“暴力、威胁”的根本目的虽然也可能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这种占有存在一定的对价交换,行为人直接目的主要是促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在本案中,赵子龙来貂蝉的店中买茅台酒,好像两者之间也存在一种特定的商品买卖关系,赵子龙的胁迫行为也是为了促成商品交易的成功,但是,特定的交易应该是以正常的商品买卖行为为基础,具体到本案中,赵子龙采用威胁手段的目的并不是通过采用威胁手段促成交易,而仅仅是想通过买酒的手段,将假钞花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赵子龙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不可否认,强迫交易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不能远离公平价格的标准。如果谋取获得的价格与合理价格相差极为悬殊,非法占有部分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中指出: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中,赵子龙以买酒为幌子,采用威胁手段强行以带有假钞的金钱购买价值4000元的茅台酒,从貂蝉店中得到了远远超过其支付价钱的财物,侵犯了貂蝉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