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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包养为目的诱骗未满14岁少女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490人  作者:太原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以包养为目的诱骗未满14岁少女

李元霸在某家KTV唱歌时结识在此坐台的被害人西施(女,13岁)。在包厢唱歌期间,李元霸见西施长得漂亮便提出包养西施,但是西施并未同意。唱歌结束后,李元霸和西施互留了QQ号码。此后,李元霸多次通过QQ与西施聊天,并多次提出包养其的要求,称自己经营了一家公司,有能力让其过上富裕的生活。2012年4月9日,西施经不住引诱同意做李元霸的情人,要求李元霸前来接其离开学校。李元霸随即开车前往西施所在的中学,李元霸对该校门卫谎称是西施的家人方顺利带西施离开了学校,其后李元霸租了一间房屋供西施居住。直到5月10案发,西施脱离监护人约一个月时间。审讯中,李元霸辩称他不知西施未满十四周岁,因为西施长得十分成熟,并且他也未限制西施的人身自由。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认为李元霸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焦点之处有四:一是李元霸是以包养为目的;二是李元霸不知道西施未满十四周岁;三是李元霸未限制西施的人身自由;四是西施自愿离开学校,在离开学校后西施仍与家人有过联系,能否构成脱离监护人存在争议。

由于法律对拐骗儿童未作详细规定,因此造成了难以适用法律的问题。为了正确定性李元霸行为的性质,只能从拐骗儿童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采取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可见,本罪的对象限于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才构成犯罪,所以李元霸是否明知西施的年龄不影响定罪。其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即采取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这种拐骗行为既可以是针对被害人实施的,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监护人实施的。本案中,李元霸一方面使用金钱手段引诱西施做其情人,最终离开学校,另一方面又谎称是西施的家人,骗取得西施所在学校管理人的信任后离西施离开了学校,从这一点上看李元霸实施了拐骗行为。再次,行为人拐骗儿童是为自己收养或供自己使唤、奴役的目的。由于李元霸拐骗儿童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包养西施,因此不符合拐骗儿童罪的主观目的。最后,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拐骗行为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即构成犯罪,与儿童脱离家庭的时间长短和是否中断联系等因素无关。李元霸使用欺骗手段将西施带离学校,使西施脱离家庭和学校,拐骗儿童的行为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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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住宅。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为认定“住宅”?一般而言,供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都应视为住宅,其范围,有院墙的以院墙为界,没有的或公寓楼群,则以居室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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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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